欧盟委员会通过版权法草案
【慧聪广电网】欧盟理事会常任代表委员会已就一项旨在将欧盟版权法规适用于数字文化市场的草案达成一致。之后欧盟委员会又与欧洲议会进行关于草案的谈判,并获得了欧洲议会的同意。
保加利亚文化部长BoilBanov说:“今天各种资源都很容易在网上找到。虽然通过互联网传播具有创造性的内容会促进文化多样性发展,但这必须与版权保护水平和版权持有人获得的报酬相平衡。”
该草案的主要目标是实现欧洲版权框架的现代化,并使其适应数字时代的要求。通过促进各成员国之间的协调,该草案在数字单一市场的法律效还会增加。
该草案试图在版权所有者获得的报酬与互联网平台获得的利润之间取得平衡,这种差异被称为价值差距。
该委员会的草案针对的是在线服务提供商,这些在线服务提供商的主要任务(或其主要任务之一)是为用户提供大量受版权保护的内容,以便从组织和推广中获取利润。
但该草案不针对互联网接入服务商和云服务提供商,因为云服务提供商允许用户(包括企业)上传内容以供用户自己使用的。也不包括以在线零售为主且不提供版权保护内容的在线市场。
欧盟委员会出台的文件鼓励在线内容共享服务提供商和权利人之间的合作。服务提供商必须获得权利人的授权。如果权利人不想签署许可证,服务提供商则必须停止使用版权持有人的作品。否则,他们将被视为侵犯版权。尽管如此,服务提供商可能会在特定条件下免除责任,这与服务供应商的规模相关。
不过,欧洲广播联盟(EBU)对欧盟委员会商定得出的共同办法表示失望。
EBU表示,经过数周的讨论后,尽管几个成员国发出呼吁,欧盟委员会仍未能在保护作者权利与共同办法的实际可操作性之间取得适当的平衡。
虽然引入了豁免机制,但EBU仍然对每年至少向版权所有者汇报一次他们作品使用情况的规定感到担忧。
EBU已经概述了这种商定的方法将给创意产业带来前所未有的负担,而此时创意产业已经面临着巨大的市场动荡。履行这一义务将耗费大量的资金和时间,并且最终耗费的资金还是从新内容的投资中转移出来的。
根据EBU的说法,新的草案将给音像行业带来巨大的行政负担。需要注意的是,广播公司每年可以管理多达25万份与个人版权所有者签订的合同。
EBU欧洲事务负责人NicolaFrank说:“对于EBU成员来说,这是一个非常令人失望的结论。各会员国本能够以实用性的原则来处理事务,但不幸的是,共同办法将导致各会员国陷入繁琐的行政程序当中。
“我们对EBU提出的一个更加平衡的方法未被采纳表示失望。虽然我们支持透明性原则和公平报酬的原则,但这一共同办法的最终目的明显不切实际。”
“公共服务媒体在我们社会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每年投入超过160亿欧元。如果要建立和实施昂贵的版权保护要求,这对我们成员国继续投资的能力是一个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