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广电局进一步抵制收视率造假、过度炒作明星演员等问题
【慧聪广电网】3月14日消息,山东省广播电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剧购播工作管理下发通知,提出坚决反对低俗、庸俗、媚俗及过度娱乐化、过度商业化等不良倾向,严禁播出机构对制作机构提出收视率承诺要求,严禁签订收视对赌协议,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造假收视率数据。
山东省广播电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剧购播工作管理的通知
各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广播电视台,山东广播电视台、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山东影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教育电视台,各电视剧制作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电视剧购播工作,维护行业健康发展秩序,为广大电视观众提供更多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优秀电视剧作品,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现就加强电视剧购播工作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电视剧购播工作管理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电视剧的创作生产和播出呈现出持续繁荣发展的良好态势,电视剧已经成为当代中国具代表性、标志性的文艺形式之一,是深受亿万观众欢迎、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文化“大餐”,在丰富人民精神生活、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有着特殊重要的地位,日益成为各级电视媒体的核心竞争资源。
电视媒体覆盖面广、影响力大,是党和政府声音的传播者、社会主流价值的弘扬者、正向趣味能量的引领者、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践行者,是重要的意识形态阵地。加强电视剧购播工作管理,对于贯彻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要求,确保播出的电视剧导向正确、题材均衡、品质上乘、“三性”统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各电视剧制作机构、购播机构,要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二为”方向、“双百”方针,着力营造清朗的文化环境和健康的精神空间。要强化导向意识,把导向要求贯穿到电视剧购播管理的全过程;要明确电视剧播出属于宣传管理,必须首先遵守宣传纪律和宣传要求;要坚持讲品位、讲格调、讲责任,传播真善美、传递正能量,坚决反对低俗、庸俗、媚俗及过度娱乐化、过度商业化等不良倾向。
二、建立导向正确、公开透明的电视剧采购工作体系
(一)建立以品质评价为核心的电视剧综合评价体系。电视剧评价体系要坚持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相统一的原则,按照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要求,以品质评价为核心,实行全面分析、综合评价。要始终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当两者发生冲突时,经济效益要无条件服从社会效益。要切实增强社会责任感,不得指定明星演员、划定明星演员范围、以明星演员为议价标准。要严肃工作纪律,严禁播出机构对制作机构提出收视率承诺要求,严禁签订收视对赌协议,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造假收视率数据。
(二)实行电视剧采购公开招标。电视剧采购机构要根据导向要求、剧场定位和阶段性宣传重点,面向全国电视剧制作发行机构公开发布需求信息,公开征集优秀电视剧作品。要建立完善的电视剧采购质量评估工作机制,对参与招标的剧目进行资格审查、质量评估。
(三)实行公开洽谈。电视剧采购机构要建立电视剧采购评审委员会,与制作发行公司进行公开洽谈。电视剧采购评审委员会要根据质量评估意见、公司诉求及市场变化情况,对公开洽谈的剧目进行充分合议,形成评审意见。
(四)实行播出前签订合同。经电视剧采购机构研究确定购买的电视剧,采购机构要在播出前与制作发行公司协商签订正式购销合同,合同要明码实价,并包括拒绝收视率造假的条款、廉政条款等内容。
(五)强化全流程风险防控。电视剧采购机构要全面梳理电视剧采购流程风险点,针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普遍性问题和管理上制度上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提出防控措施,及时纠正;对排查出的问题要建立整改台账,彻底清除销号,切实建立起风险防控动态管理机制和风险预警纠错长效机制。要精心挑选责任意识强、艺术素养高的人员从事选片、审片、购片工作,对政治素质、专业水平和廉洁自律方面存在问题的,要坚决调整出电视剧采购队伍。对电视剧采购情况,要进行年度审计。
三、进一步提高电视剧播出工作规范化水平
(一)加强电视剧播出内容导向管理。各电视剧播出机构要建立健全先审后播、重播重审、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等管理制度,规范电视剧播出行为,确保内容导向正确,杜绝播出存在违反《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规定和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有关规定内容的电视剧。要按照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的相关要求,严格规范相关广告播出行为。
(二)加强电视剧播出调控。各电视剧播出机构要按照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要求,统筹做好各类题材电视剧的编排播出。要充分发挥电视剧在配合党和国家重要活动和重大纪念日中的作用,凡重大主题宣传、重要节庆和纪念日期间黄金时段播出的电视剧,各播出机构主要负责同志都要亲自审查把关,确保导向正确,努力使黄金时段播出的电视剧达到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的有机统一。
(三)加强电视剧版权保护。各电视剧播出机构要审核备播剧目是否具备合法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以及著作权持有者的合法播出授权,并依合同、协议在授权许可播放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进行播放。播出时要明确标明发证机关、发行许可证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号。
(四)规范电视剧宣传行为。要以思想性、艺术性为重心,进一步规范电视剧宣传行为,在各类宣传活动中要着重突出电视剧的思想内容、艺术风格、制作品质,以及主创团队共同参与的情况,不得在电视剧宣传片、访谈等宣传活动中过度炒作明星演员。
四、进一步加强对电视剧购播工作的监管
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原则,在电视剧管理和播出工作中严格贯彻落实《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有关规定,切实加强电视剧购播工作指导,认真履行对辖区各电视剧播出机构的监管职责,规范播出秩序,严把电视剧的政治方向、审美取向、价值导向,确保安全播出。
(一)加强备案管理。关于电视剧采购工作,各电视剧采购机构的电视剧采购合同要在合同签订15日内报同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关于电视剧播出工作,山东广播电视台卫视频道要按照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电视剧编播管理的相关要求,做好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备案电视剧播出工作,备案事项要提前报省广播电视局审核。山东广播电视台地面电视频道黄金时段待播电视剧,在播出前两个月将《黄金时段播出计划表》(附后),报省广播电视局备案。在报送每月具体播出计划时,需对拟播电视剧的思想艺术质量等情况进行分析评定并陈述理由,并提供1-2部备选剧目。各市电视频道黄金时段待播电视剧和每月具体播出计划报同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加强监督检查。省广播电视局将进一步加强对卫视频道和省级地面频道电视剧的播后监看、监管。按照重点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年度检查和日常检查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对全省电视剧购播机构的监督检查。各市、县(市、区)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电视剧购播工作的监督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采购合同备案和执行情况、电视剧购播工作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电视剧播出备案和实际播出情况等。
(三)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建立健全深化宣传、广电和公安等部门联合协调打击收视率造假工作机制,对从事、参与收视率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和人员坚决予以惩戒,对于典型案例及时向社会曝光,维护行业良好秩序。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违规处理办法(试行)》等法规、文件的规定予以处罚、处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违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违规单位主管部门或者有权处理单位,应当依法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分、处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相关作品不予发行播出,并依法予以查处,吊销其有关许可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向被处罚、被处理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有权处理单位通报情况,提出对有关人员的处分、处理建议,并可函询后续处分、处理结果。收听收看、监测监管机构要加强电视剧播出的监听监看工作,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及时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