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九准十六禁,总局规范未成年人节目制作、传播

慧聪广电网 2019-04-04 09:08 来源: 传媒头条

【慧聪广电网】4月3日,总局发布《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第3号令: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文件显示:《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简称《规定》)已经2019年2月14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4月30日起施行。

《规定》要求:未成年人节目管理工作应当坚持正确导向,注重保护尊重未成年人的隐私和人格尊严等合法权益,坚持教育保护并重,实行社会共治,防止未成年人节目出现商业化、成人化和过度娱乐化倾向。

其中,支持、鼓励九类内容的未成年人节目制作、传播:

(一)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三)引导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四)发扬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树立优良家风;

(五)符合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

(六)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情感,体现人文关怀;

(七)反映未成年人健康生活和积极向上的精神面貌;

(八)普及自然和社会科学知识;

(九)其他符合国家支持、鼓励政策的内容。

禁止16类内容出现在未成年人节目当中:

(一)渲染暴力、血腥、恐怖,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

(二)除健康、科学的性教育之外的涉性话题、画面;

(三)肯定、赞许未成年人早恋;

(四)诋毁、歪曲或者以不当方式表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五)歪曲民族历史或者民族历史人物,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六)宣扬、美化、崇拜曾经对我国发动侵略战争和实施殖民统治的国家、事件、人物;

(七)宣扬迷信或者消极颓废的思想观念;

(八)宣扬或者肯定不良的家庭观、婚恋观、利益观;

(九)过分强调或者过度表现财富、家庭背景、社会地位;

(十)介绍或者展示自杀、自残和其他易被未成年人模仿的危险行为及游戏项目等;

(十一)表现吸毒、精神药品和其他违禁药物;

(十二)表现吸烟、售烟和酗酒;

(十三)表现违反社会公共道德、扰乱社会秩序等不良举止行为;

(十四)渲染帮会、黑社会组织的各类仪式;

(十五)宣传、介绍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以科普、教育、警示为目的,制作、传播的节目中确有必要出现上述内容的,应当根据节目内容采取明显图像或者声音等方式予以提示,在显著位置设置明确提醒,并对相应画面、声音进行技术处理,避免过分展示。

在具体节目规范上,《规定》的第十条至第十七条提出了明确的限制。

重点有:不得制作、传播利用未成年人或者未成年人角色进行商业宣传的非广告类节目。

制作、传播未成年人参与的歌唱类选拔节目、真人秀节目、访谈脱口秀节目应当符合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要求;

邀请未成年人参与节目制作,其服饰、表演应当符合未成年人年龄特征和时代特点,不得诱导未成年人谈论名利、情爱等话题;

未成年人节目不得宣扬童星效应或者包装、炒作明星子女。

此外,《规定》还对未成年人节目的主持人和嘉宾提出了相应的要求:主持人需依法取得职业资格,言行妆容不得引起未成年人心理不适,并在节目中切实履行引导把控职责。

嘉宾应当按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规定,将道德品行作为首要标准,严格遴选、加强培训,不得选用因丑闻劣迹、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人员,并提高基层群众作为节目嘉宾的比重。

在未成年人节目前后广告播出方面,《规定》要求:

(一)未成年人专门频率、频道、专区、链接、页面不得播出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以及其他不适宜未成年人观看的广告,其他未成年人节目前后不得播出上述广告;

(二)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的内容;

(三)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四)未成年人广播电视节目每小时播放广告不得超过12分钟;

(五)未成年人网络视听节目播出或者暂停播出过程中,不得插播、展示广告,内容切换过程中的广告时长不得超过30秒。

从文件内容来看,此《规定》出台的目的在于:规范未成年人节目,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从事未成年人节目制作、传播活动,均适用本规定。

此外,《规定》所指的未成年人节目,不仅包括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接收对象的广播电视节目和网络视听节目,还包括未成年人作为主要参与者的相关节目。

《规定》发布后,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新闻发言人就《规定》的发布回答了记者提问。

对于《规定》出台的背景,新闻发言人表示,近年来,部分未成年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中,出现炫富、炒作明星子女、包装“童星”、成人化表演、低俗调侃、侵犯隐私权等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其中个别节目有“商业化、成人化和过度娱乐化”倾向,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故而,将未成年人节目管理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引导、规范节目创作、制作和传播,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同时,《规定》适用“网上网下统一标准”的要求,违反《规定》的行为,将由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给予警告、罚款或者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给予更为严格的行政处罚。对于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以向被处罚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有权处理单位通报情况,提出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的处分、处理建议,并可函询后续处分、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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