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新闻出版署:严厉打击记者借新闻采访从事经营活动和借媒体监督进行敲诈勒索

慧聪广电网 2020-05-13 11:05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慧聪广电网】《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记者5月8日从国家新闻出版署门户网站获悉,今年一季度,国家新闻出版署下发4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严厉打击记者借新闻采访从事经营活动和借媒体监督进行敲诈勒索等不良从业行为。4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华夏时报社、祖国杂志社、陕西农村报社3家新闻单位,以及来自该3家新闻单位的4位记者。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对3家新闻单位给予警告、罚款、整改、暂停核发新闻记者证等处罚,对相关个人给予警告、罚款,吊销新闻记者证、列入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限期或终身不得从事新闻采编工作的处罚。

谋取不正当利益:5年内不得从事新闻采编工作

经国家新闻出版署依法查明,华夏时报社记者金微、马维辉借新闻采访工作从事经营活动。其中,金微借新闻采访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登记办法》第四条第七项的规定。马维辉借新闻采访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记者查阅《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显示:“新闻记者不得从事与记者职务有关的有偿服务、中介活动或者兼职、取酬,不得借新闻采访工作从事广告、发行、赞助等经营活动,不得创办或者参股广告类公司,不得借新闻采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借舆论监督进行敲诈勒索、打击报复等滥用新闻采访权利的行为。”

《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登记办法》第四条则进一步明确了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其中第七项为“其他以新闻采访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包括利用舆论监督进行敲诈勒索、打击报复等滥用新闻采访权利的活动”。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依据《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第三十八条,《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登记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金微新闻记者证被吊销,并被列入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5年内不得从事新闻采编工作。依据《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马维辉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

借监督行敲诈:终身不能从事新闻采编工作

祖国杂志社记者汪凌云、陕西农村报社记者王力均有借媒体监督进行敲诈勒索的行为,同样违反了《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其中王力的新闻记者证在案发后已经被注销。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依据《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登记办法》第四条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汪凌云被吊销新闻记者证,列入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终身不得从事新闻采编工作。依据《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登记办法》第四条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王力同样被列入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终身不得从事新闻采编工作。

记者看到,《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属于法律责任部分,其中第三项显示,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转借、涂改新闻记者证或者利用职务便利从事不当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新闻记者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登记办法》第四条第八项为因新闻采编违法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属于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之一。根据该登记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有此行为终身不得从事新闻采编工作。

新闻单位疏于管理:暂停核发该单位新闻记者证

记者发现,在涉及相关新闻单位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均有“单位未严格管理新闻记者”的字眼。打击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新闻单位要切实肩负起主体责任。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新闻机构须履行对所属新闻采编人员资格条件审核及新闻记者证申领、发放、使用和管理责任,对新闻记者的采访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有违法行为的新闻记者应及时调查处理。新闻机构应建立健全新闻记者持证上岗培训和在岗培训制度,建立健全用工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及时为符合条件的采编人员申领新闻记者证。新闻机构不得聘用存在搞虚假报道、有偿新闻、利用新闻报道谋取不正当利益、违法使用新闻记者证等不良从业记录的人员。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华夏时报社未严格管理新闻记者和经营人员,违反了《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七项、第十项的规定,给予警告,处3万元罚款,责令整改,严格落实采编经营“两分开”,整改期间暂停核发该单位新闻记者证。

祖国杂志社、陕西农村报社未严格管理新闻记者,违反了《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十项的规定,给予警告,处3万元罚款,暂停核发该单位新闻记者证,并提出主管单位对两家新闻单位负责人给予处分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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