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总局363号文,限期互联网电视全量用户收视数据对接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近日给七大互联网电视牌照主体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收视综合评价大数据系统互联网电视数据采集汇聚工作的通知》(363号文),要求其所辖持有互联网电视集成牌照的相关播出机构,做好督将互联网电视全量用户收视数据真实、完整、长期、实时地采集汇聚到广播电视节目收视综合评价大数据系统。其中互联网电视全量用户数据来源包括但不限于智能电视机、互联网电视机顶盒、互联网电视客户端等。文件提供了《收视综合评价大数据系统数据对接方案(互联网电视)》(见后文附件),并要求2021年1月底前完成数据对接工作。
根据《收视综合评价大数据系统数据对接方案(互联网电视)》要求,数据提供方需将用户和设备数据、媒资数据、收视行为数据等进行采集、脱敏,不得进行数据清洗,须提供本网络内可采集用户收视行为的全量数据。同时,要求将采集的用户收视行为等数据实时地传输至收视综合评价大数据系统。从收视数据进入数据提供方大数据系统到收视数据传输至收视综合评价大数据系统,参考时延不超过60秒(不含网络传输时延)。不具备实时传输条件的,应保证当天上午九点将前日全量数据完成传输。
以下是通知内容及对接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快推进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建立科学公正收视调查体系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广电总局自主创新建设了基于“全网络、全样本、大数据、云计算”的广播电视节目收视综合评价大数据系统,强化对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的规范管理,培育广播电视创新发展新动能,促进广播电视高质量发展。广播电视节目收视综合评价大数据系统自运行以来,服务宣传管理,支撑行业发展,引导节目创作生产优化,提升媒体管理效率,受到各方一致认可与好评。
为了有序开展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收视大数据行业统计调查相关工作,请你单位将此通知转发至所辖持有互联网电视集成牌照的相关播出机构,并督促其互联网电视集成服务平台及其内容提供方等相关单位做好组织工作,抓紧协调资源,将互联网电视(数据来源包括但不限于智能电视机、互联网电视机顶盒、互联网电视客户端等)全量用户收视数据真实、完整、长期、实时地采集汇聚到广播电视节目收视综合评价大数据系统。请你单位做好督促和协调工作,于2020年12月21日前将数据对接工作负责人和联络人名单告知总局联系人,并按照数据对接方案(见附件)要求,于2021年1月底前完成数据对接工作。
特此通知。
流媒体网点评:在十四五规划中,数据首次被纳入了新的生产要素,这将对现有的数据市场势必带来极大的影响。未来,数据的收集、发布将会越来越规范,而这次总局所下发的363号文,虽是源于总局规划院的广播电视节目收视综合评价大数据系统的完善,但也体现了对于数据管理进一步强化的趋势。
在目前的电视领域中,有线电视、IPTV的数据拥有方均为国企,在数据的管理上相对可控,而互联网电视的数据拥有方相对分散.总局这次特地针对互联网电视的通知,也是为了强化互联网电视数据的汇聚和管理,先从牌照商处着手,加强对于全量用户的数据收集,同时也是更好的提升总局对于大屏多渠道数据的完善。
但,互联网电视现在除了牌照商外,更多的用户数据掌握在爱优腾、电视机厂家手中,因此对于数据的汇聚来源未来如何有效扩展,如何实施,值得进一步关注。
为推动互联网电视数据提供方(以下简称“数据提供方”)按要求与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广播电视节目收视综合评价大数据系统实现数据对接,真实、完整、长期、实时地采集汇聚互联网电视用户收视数据,现拟定方案如下:
1 系统对接
系统对接框图如图1所示。
1.1 数据提供方
(1)将用户和设备数据、媒资数据、收视行为数据等进行采集、脱敏,不得进行数据清洗;
(3)配置安全网关,通过IPsecVPN传输方式与广电总局大数据平台建立数据通道;
(4)提供本网络内可采集用户收视行为的全量数据。
(1)配置安全网关,通过IPsecVPN传输方式与数据提供方建立数据通道;
(2)对收视数据进行汇聚、清洗、分析。
2 技术要求
2.1 数据要求
(1)数据提供方数据
数据提供方的相关数据如表1所示:
(2)用户和设备数据
数据提供方提供用户和设备的相关数据,脱敏后数据应包含的数据如表2、表3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