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拟发新规:网络表演经济机构不得虚假消费、带头打赏以诱导用户消费

慧聪广电网 2021-07-13 09:15 来源: DVBCN中广5G作者:呢喃

【慧聪广电网】7月12日,文化和旅游部发布了《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式向公众征求反馈意见,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2021年7月19日。该“管理办法”将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中解释称,网络表演经纪机构是指依法从事网络表演经纪活动的经营单位。网络表演经纪活动包括:

1)网络表演内容的组织、制作、营销等经营活动;2)网络表演者的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活动。

明确指出,从事网络表演经纪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为网络表演者提供服务,应当通过面谈、视频通话等有效方式对网络表演者进行身份核实。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为网络表演者提供服务,应签订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维护网络表演者的合法权益。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表演经纪服务;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表演经纪服务的,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经其监护人书面同意。

演出经纪人员与所签约网络表演者人数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100。演出经纪人员应当取得演出经纪资格证书,依照《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不得以虚假消费、带头打赏等方式诱导用户消费,不得以打赏排名、虚假宣传等方式炒作网络表演者收入。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应当加强对签约网络表演者的约束,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应当加强对签约网络表演者的约束,要求其不得以特殊对待、语言刺激、承诺返利等方式诱导用户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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