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出台扶持“青岛出品”精品网络微短剧实施细则
扶持“青岛出品”精品网络微短剧项目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文化和旅游局等9部门《关于印发<扶持网络微短剧行业发展政策清单>的通知》中第6条:“鼓励‘青岛出品’网络微短剧制作,对青岛影视制作机构上线备案的网络微短剧,在青岛市拍摄,体现‘青岛元素’,经评选认定,对宣推青岛城市形象具有较高影响力、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优秀作品,市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资金,按规定给予扶持”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支持对象为在青岛市依法注册登记并守法经营、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网络微短剧制作单位。
第三条 申报主体和条件
1. 项目备案立项方为在青岛市注册成立的影视企业。
2. 项目为通过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规划备案公示项目。
3. 项目取得上线备案号或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
4. 在爱奇艺、优酷、腾讯、芒果TV等网络视听平台首次播放;有效播放量不低于1000万次。
5. 项目体现“青岛元素”,展现青岛地标建筑、交通设施、公众设施、旅游景点等不同城市形象镜头5次(含)以上、每次时长2秒(含)以上,能够较好宣传推介青岛城市形象。
6. 项目播放时在片头显著位置标注“青岛市扶持精品网络微短剧入围项目”。
7. 项目须在2024年5月21日至2026年5月20日期间播放。
第四条 评审程序
申报和审核按照“项目征集、初核入围、专家评审、集体研究、项目公示、资金拨付”的程序执行。对申报材料不全、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不予受理。对申报材料准备齐全的,经初核确定入围扶持项目。项目取得上线备案号并公开播放后,提报相关材料,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并集体研究后,在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对异议复审后按程序将扶持资金拨付相关单位。
第五条 扶持标准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按照A、B两个等级,确定项目的档次。A档每个项目扶持不超过40万元;B档每个项目扶持不超过10万元。
第六条 评审方法
(一)初核。对申报项目的内容题材、“青岛元素”等进行初核,确定入围扶持项目名单。
(二)评审。组织专家对入围项目的艺术性、“青岛元素”、有效播放量或热度值等指标进行评审。总分100分,其中:艺术性40分、“青岛元素”20分、有效播量或热度值40分。按照项目总得分,从高到低依次进行排序,90分(含)以上的项目为A档,其他项目为B档。
第七条 按照本实施细则已获得扶持的项目,又符合有关奖励条件标准的,可同时按照《扶持网络微短剧行业发展政策清单》第7条的规定,申请对“青岛出品”网络微短剧的分账奖励;按照第9条的规定,申请对入选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年度优秀网络视听作品推选活动优秀作品目录的网络微短剧、列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跟着微短剧去旅行”创作计划并播出的优秀网络微短剧的奖励。
第八条 本细则自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文化和旅游局等9部门《关于印发<扶持网络微短剧行业发展政策清单>的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5月20日。由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