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TT平台如何以及为何对其进行“审查”
【慧聪广电网】一个这样的迹象表明,印度领先的多路复用运营商之一对电影制片人选择在OTT平台上发行电影表示不满,印度制片人协会发表的声明对此予以反驳。随着媒体和娱乐行业经历从剧院到私人观看的非自愿范式转变,必须分析管理这些在线流媒体平台的法律框架。
OTT平台上展示的多媒体内容的内容具有“最小限制”。另一方面,在电影院中观看的电影或电影要经过严格的“预审查”程序,该程序根据1952年的《电影摄影师法》(以下称为《电影法》或CG法)进行了编纂。所述立法的目的和目的是为了“展示电影胶片”,“展览”和“通过电影胶片规范展览”。必须对该法的条款进行分析,以了解其范围。
根据该法令第2(c)节,“电影摄影机”已被定义为包括“用于表示运动图像或一系列图像的任何设备”。该法令第2(dd)条将“电影”定义为“电影摄影机电影”。根据该法令第3节,中央政府组成中央电影认证委员会(CBFC),目的是“批准电影公开展览。”CBFC决定电影是否应该获得公众观看的认证,并构成该权力的唯一存储库,CBFC根据第4节对电影进行检查后可以颁发的证书种类在第5-A节中列出。“公共展览”一词在该法案的第3、4和5-A节中可以找到,通常认为该法案的适用性仅适用于剧院观看,而不适用于流媒体平台。
尽管可以断言电影检查的要求不是为了私人观看,例如通过在线流媒体平台,这似乎是合理的,但法院却一次又一次地扩大了“公开展览”的范围。该法案未定义“公共展览”,因此出现了难题。与该法规定的“公开展览”范围有关的首批讨论之一是针对GarwarePlasticsandPolyestersLtd的案件,法院处理了通过有线电视网络播放视频电影是否构成传播的问题。这样的电影向公众展示。
法院裁定,通过连接有电视机的碟形天线接收广播的有线电视网络的观众可能在自己的家中私密地观看电视,但仍被视为公众的一部分。随后,就超级盒式磁带工业而言,德里高等法院处理的问题是,仅用于私人观看的DVD和VCD视听记录是否需要根据该法第5-A条获得CBFC的认证。
有趣的是,法院注意到该法第5-A条不再局限于在电影院大厅放映。进一步观察到,“即使没有观众聚集在电影院大厅观看电影,但仍有个人或家庭在自己的房屋范围内观看电影,这样的观众仍然会以公众和观众的身份来观看电影。他们看电影的那一点将是这种电影的“展览”。”
这是否意味着即使是私人使用的在线流媒体平台也可能属于“公开展览”的范围?互联网上的多媒体内容不是“电影放映机”卡纳塔克邦高等法院就帕德玛纳卜·香卡案解决了该法是否适用于通过互联网传输或广播任何电影,电影或连续剧以及其他多媒体内容的直接问题。“公开展览”不是法律纠纷的基石,但讨论的是在线流媒体平台上展示的此类内容是否属于“电影摄影机”的定义。最终,法院认为此类内容不属于该法的定义。判决书的有关部分如下:
“……在本请愿书中,我们正在处理互联网上的可用内容。可能有各种通过互联网传输的电影或连续剧。如果我们考虑互联网的概念以及互联网的运行方式,那么就不可能接受这样的观点,即通过互联网传输或放映的电影或连续剧将构成《电影》第2节(dd)含义内的电影。1952年的法令。实际上,如果我们考虑互联网的概念,很难接受通过互联网进行电影或连续剧展览的论点。互联网正在考虑根据用户的请求传输文件。”
这些在线平台的监管问题于2018年在正义正义基金会的案件中再次提交给德里高等法院。尽管驳回了要求法院制定指导方针的要求妇女的祈祷,但法院认为,信息的规定《技术法》规定了有威慑作用的行动,在发生任何违法行为时可以采取这种行动。电子和信息技术部也已经记录在案,承认他们没有依法授权来规范互联网上的内容,也没有规定对组织或机构在互联网上发布内容进行监管或许可。
还有人指出,《2000年信息和技术法》的规定是适用的,并且根据该法行使管辖权的有关法定机构可以凭借其掌握的权力采取行动。卡纳塔克邦高等法院和德里高等法院一致认为,在线流媒体平台不受该法案的管辖。该问题现正待最高法院上诉。
视觉媒体和娱乐业已经走了很长一段路,并且随着互联网观看的出现进入了一个完全不同的领域。就印度而言,媒体和娱乐业的上述转变绝对可以通过OTT供应商的爆发,消费者的胃口,生产者和观察者的可及性和经济生存能力来衡量。法院认为,以审查为前提的法案不适用于在线流媒体平台。对于电影制片人而言,审查制度将被视为对其艺术表达,折磨或考验的缩减。幸运的是,现在电影制片人可以通过在线流媒体平台绕过“预审查”阶段直接进行放映。
现在出现的问题是,通过这种平台进行的此类内容是否将完全不受法律管辖。答案显然是负面的。在违反法律的情况下可以援引2000年《信息技术法》。换句话说,非法或非法内容不能不受法律约束。在2019年1月,著名的流媒体平台订立了自律守则或``在线策划内容提供商最佳实践守则’’,旨在自愿对其内容进行自我监管。现在,修订后的法规设想建立第二级申诉补救机制,称为“数字内容投诉委员会”。
“数字内容投诉委员会”的外部性引起了争议。一方面,有人认为只有在这样的结构上,现实中的管制才会发生。同时,批评者认为这将破坏“创意艺术”与“消费者选择”之间的平衡。修改后的代码仅由四个OTT参与者签名。尽管如此,自我调节的长牙和实用性正在考验时间。
当剧院演出的经验可能正在消失时,OTT行业将继续存在。随着时间的流逝,通过增长的旅程,两个平台也将可能学会共存并彼此共存。到2023年,OTT行业预计将带来50亿美元的商机。COVID-19大流行无疑已经填补并成倍地支持了这一令人难以置信的商业机会,订阅量和观看人数在天文数字上都有所增长。
为了履行义务,生产者已利用互联网流媒体平台促进其发行和收回投资。今天可能发生的紧急行动明天可能会成为习惯。OTT行业的增长归因于自我调节以及国家拒绝干预的决定。由于采取了这些措施,OTT产业蓬勃发展,并具有零侵入创意自由的优势。流畅的流媒体市场和消费者难以想象的各种内容。监管模式的任何变化都可能适得其反。电影院从审查前的法律框架到OTT平台的解放是对“艺术和表达自由”的庆祝。